东亚和南亚国家税制介绍(新加坡公司实际税负是多少)

东亚和南亚各国公司所得税基本规定东亚和南亚各国公司所得税涉外规定综上所述,考虑到东亚和南亚国家的公司所得税和股息预提税规定,若在这些国家的全资子公司将税后利润全部汇回中国母公司,在没有享受税收优惠的前提下,其境外经营实际税负低于25%的有:新加坡(17%)、马来西亚(24%)、越南(22%)、文莱(20%)和马尔代夫(15%/免),到其他东亚和南亚国家投资,实际税负均高于中国境内税负。

东亚和东南亚国家的所得税

企业税负的重点是所得税税负。首先,为反映公司所得税的基本情况,现对东亚和南亚各国公司所得税税率、出售股权等资本利得的征税规定、经营亏损的结转规定等内容进行分析,如表5-2所示。

东亚和南亚国家税制介绍(新加坡公司实际税负是多少)

表5-2 东亚和南亚各国公司所得税基本规定

由表5-2可知,公司所得税税率低于25%的国家有:新加坡、马来西亚、泰国、老挝、柬埔寨、越南、文莱和马尔代夫等。

对小企业实行低税率的有: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泰国和巴基斯坦等。对石油和天然气企业征收重税的有:柬埔寨、越南和文莱。

在东亚和南亚各国中,对资本利得不征税的有:新加坡、文莱、斯里兰卡和马尔代夫

企业退出时转让股权(非房地产企业)所得不征税的国家,除上述4国外还有马来西亚。就亏损结转来看,东亚和南亚各国实行有限期后转的较多,实行无限期后转的有:新加坡、马来西亚和斯里兰卡。海外投资的中国企业要善于运用所在国的亏损结转规定,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

其次,为反映东亚和南亚各国的涉外税收政策情况,现对居民公司境外已纳税抵免规定、跨国公司转让定价的管理以及跨国公司资本弱化的限制规定等进行分析,如表5-3所示。

表5-3 东亚和南亚各国公司所得税涉外规定

由表5-3可知,对居民公司在境外已纳税实行限额抵免的国家较多,包括新加坡、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泰国、越南、菲律宾、印度、巴基斯坦和孟加拉国;非税收协定国已纳税不能抵免,税收协定国实行限额抵免(或抵免)的有:蒙古、缅甸和斯里兰卡。境外收入回国有可能免税的是泰国和马尔代夫。境外已纳税汇回抵免管理较为严格的是马来西亚和文莱。

对转让定价没有要求的有:缅甸、老挝、柬埔寨、文莱和马尔代夫,到这5国进行投资的企业,国内母公司出售或投资给子公司的原材料、设备和技术,可以从高定价新加坡公司实际税负是多少,以降低所在国的公司所得税。到其他东亚和南亚国家投资,国内母公司与海外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应控制在国际市场价格的范围内,以免于遭受反避税调查。

对资本弱化没有要求的国家有新加坡、马来西亚、缅甸、泰国、老挝、越南、文莱、菲律宾、印度、孟加拉国、阿富汗和马尔代夫,有明确的资本弱化规定的有巴基斯坦、蒙古和印度尼西亚。所以,中国企业到东亚和南亚投资,应多采取债权融资,少进行股权融资,以规避所在国的公司所得税。

东亚和南亚国家的预提所得税政策

预提所得税(简称预提税),是各国政府为了将引进的外国资本留在本国而对其以各种方式汇出的投资回报征收一道税。中国企业在投资国赚取利润后分回中国母公司,或海外分公司赚取利润汇回中国总公司,以及取得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技术费、管理费及其他各种款项,都涉及预提税。已经签订税收协定的国家相互给予预提税优惠,降低了预提税税率。没有签订税收协定的国家则按照其国内法规定征收预提税。东亚和南亚各国股利和分公司利润汇回预提税政策及与中国协定的预提税税率,如表5-4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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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5-4 股息和分公司利润汇回预提税政策及与中国协定税率

由表5-4可知,与中国尚未签订税收协定的国家有缅甸、阿富汗、马尔代夫和不丹新加坡公司实际税负是多少,中国企业到这4个国家进行投资,预提税按照其国内税法规定执行。到其他东亚和南亚国家投资,中国企业应按照所在国的要求,提交相关资料并按时办理有关手续,这样才能享受中外税收协定中的优惠税率。

对表5-4进行分析可知,对法人股息不征收预提税的有新加坡、马来西亚、缅甸、越南、文莱和马尔代夫,中国企业到这6个国家投资,应该由国内母公司直接持股,不用设计控股架构。国内税法规定预提税较高,协定税率又为10%及以上的有:印度尼西亚、泰国、柬埔寨、菲律宾、印度、巴基斯坦和孟加拉国,中国企业投资这些国家,应该进行控股架构设计,以减轻股息预提税。

从分公司利润汇回来看,东亚和南亚国家中对分公司利润汇回不征收预提税的有:新加坡、马来西亚、缅甸、越南、文莱、印度和马尔代夫,这些国家对股息也不征收预提税,所以,在这些国家设立分公司和设立子公司税负一致。蒙古、泰国、柬埔寨、巴基斯坦、孟加拉国和斯里兰卡等国对分公司利润汇回虽然征税,但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中免税,故在这些国家设立分公司的税负低于设立子公司的税负,少了一道预提税。另外,印度尼西亚和菲律宾设立分公司利润汇回缴纳的预提税与设立子公司股息汇回缴纳的预提税一致。在东亚和南亚各国中,除未签税收协定的缅甸、阿富汗和马尔代夫外,已签税收协定中没有间接抵免的有:老挝、菲律宾、文莱、斯里兰卡和尼泊尔,在这些国家设立分公司已纳外国税收回中国可以抵免,设立子公司已纳外国税收回中国不能进行税收抵免,故设立分公司税负低,设立子公司税负高。

除了股息和分公司利润汇回涉及预提税外,对于利息和融资费用、特许权使用费和技术费、管理费、租金和工程款,也可能涉及预提税。表5-5列示的是各国普遍征收预提税的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的预提税政策及与中国协定的预提税税率。

表5-5 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预提税政策及与中国协定税率

由表5-5可知,对利息不征收预提税的只有马尔代夫,对技术费不征收预提税的只有斯里兰卡,对技术费征收低税的有缅甸、越南和老挝,投资这3个国家应通过签订技术转让合同进行税务筹划。一般来说,各国国内预提税规定的税率都高于协定税率,但越南国内税法规定的利息和技术费的预提税低于协定税率,实际执行中应采用孰低原则,执行其国内的低税率。

从利息预提税角度看,只有老挝协定预提税为5%,新加坡协定预提税银行为7%(其他10%),其他国家协定税率均为10%,对协定税率高于5%国家的项目进行融资,应设计合理的融资架构,以减轻利息预提税。从特许权使用费角度看,低于10%的协定国只有老挝,中国企业向其他国家转让技术,也应进行税务筹划,降低预提税。

综上所述,考虑到东亚和南亚国家的公司所得税和股息预提税规定,若在这些国家的全资子公司将税后利润全部汇回中国母公司,在没有享受税收优惠的前提下,其境外经营实际税负低于25%的有:新加坡(17%)、马来西亚(24%)、越南(22%)、文莱(20%)和马尔代夫(15%/免),到其他东亚和南亚国家投资,实际税负均高于中国境内税负。

因此,建议到东亚和南亚投资的中国企业:

一是争取当地减免税优惠,降低境外所得税税负;

二是利用所在国转让定价和资本弱化规定,进一步降低公司所得税税负;

三是进行股权架构设计和债权融资来源设计,降低预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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