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239亿市值的苹果税负0.06%,值得中国走出去的企业借鉴什么?(新加坡公司税赋)

苹果公司会根据当年的境外和美洲所销售产品的收入比例来分摊它们的知识产权的开发成本。合理的税务筹划,不求像苹果一样极致,但要把税负降到最低我们国家也不是没有类似案例,在北欧开展海外并购时,由于过度做了税务规划被罚10亿美元,北欧是一个高税负国家,为了避税,利用标的公司与新加坡公司进行关联交易,从而减少了北欧公司的税,10亿美元已经超过了并购额,如果是一个民营企业,这或将是致命打击。

9239亿市值的苹果税负0.06%,值得中国走出去的企业借鉴什么?(新加坡公司税赋)

2018年7月8日 ,并购菁英汇旗下金融培训机构–君汉商学院《全球并购高级研修班》在北京召开,由中税咨询集团高级合伙人、前万科税务总监宋宁先生,为上市公司及投资并购界菁英,开展《海外并购税务风险管控》实战课程,以下为课程精华内容:

截止2018年7月8日 收盘,苹果(AAPL)市值9238.98美元,依旧稳坐全球第一宝座,然而却很少人知道,苹果的税负率低于0.06%。

据世行与普华永道发布的报告,2016年中国企业税负率为68%,美国企业为40%,中国位于世界第12位,不仅明显高于发达国家,也显著高于发展中国家泰国和南非,仅略低于巴西。

苹果是如何通过复杂的结构安排规避税收负担的呢?

一、产品天才与避税天才

9239亿市值的苹果税负0.06%,值得中国走出去的企业借鉴什么?(新加坡公司税赋)

1. 苹果架构

第一层:苹果控股公司Apple Inc,位于美国

注册地为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的库比蒂诺市(Cupertino)。注意:如果直接在美国纳税,美国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在联邦层面可高达35%,再加上州税,综合平均为39%,为世界最高法定税率之一。

Apple Inc是苹果公司知识产权唯一的法律意义上的所有人。但对苹果架构至关重要的是,Apple Inc仅仅是苹果公司之知识产权在美洲销售产品之经济意义上的所有人(约为整体收益的40%)。

第二层:苹果国际运营公司AOI,爱尔兰公司1

爱尔兰注册,实际管理机构加勒比岛。这个公司没有雇员,没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只是一个信箱公司。AOI的董事会有3个人,其中2人是美国人;董事会会议,根据到2013年的记录,33次董事会会议中的32次都在美国开的,同时这个公司的资产都是由苹果公司在美国的公司来管理,银行帐户也不在爱尔兰而在美国。

为什么是爱尔兰?其法定税率12.5%,为实际最低之一。

第三层:苹果欧洲运营公司AOE,爱尔兰公司2

注册地在爱尔兰,一个非常小的生产基地,2012年以后,才有250名雇员。

第四层:苹果国际销售公司ASI,爱尔兰公司3

注册地在爱尔兰但非爱尔兰税务居民,只就爱尔兰销售部分申报纳税,董事会会议全部在美国召开,2012年以前也是没有雇员的,在2012年以后他有了250名雇员。

2. 如何避税

第一步:“避开州所得税”:

苹果公司为了规避加州的所得税,在离加州只有200英里的一个赌城–内华达州的里诺设立了一个办公室。再注意,内华达州不征州所得税。

第二步:“双重非税务居民,绕开管辖权”:

在2015年1月1号之前,爱尔兰在判定其税务居民时,唯一标准是公司的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苹果的AOI、AOE和ASI三个公司虽其注册地都在爱尔兰,但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都不在爱尔兰,在爱尔兰税法上就是非税务居民。

美国税法判定税务居民一般只看公司的注册地,不看公司的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

因此,爱尔兰的税务居民规则与美国的税务居民规则是“完美搭档”,容易创造双重非税务居民。

第三步,“成本分摊协议,将利润转到境外”:

首先,ASI与Apple Inc签署成本分摊协议,“共同研发”知识产权,并享有知识产权之美洲外的收益权。苹果公司会根据当年的境外和美洲所销售产品的收入比例来分摊它们的知识产权的开发成本。苹果公司几乎所有的研发人员都在美国,爱尔兰公司实际上并没有承担风险。美国公司虽然是知识产权法律意义上的所有人,但是依据成本分摊协议,它只获得40%的经济收益;爱尔兰公司虽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所有人,但拿走了60%的收益。

然后,ASI公司作为委托方,与富士康签署协议并委托富士康生产苹果产品。富士康公司生产完成的苹果产品的所有权是属于ASI的新加坡公司税赋,也就是它是一个代工。苹果产品生产完了以后,ASI会和我们在图上看到的两个公司ADI和Apple South Aisa Pte Ltd. (Apple Singapore)签署销售协议来负责销售产品。

第四步,利用”打钩”规则,绕开受控外国公司制度

第一层:采用“打勾规则”,化消极所得为积极所得

通过“打勾规则”(税务主体性质识别规则)的适用,除AOI以外的所有爱尔兰公司在美国税法上不被视同为独立主体,而被视同AOI公司的一部分。这些爱尔兰公司之间的支付、包括向AOI的支付在税法上视同不存在。即,股息、特许权使用费等支付被视同一个单一主体内部的支付。在这种情况下,在美国税法上看到的是最终消费者向AOI公司的直接支付,从而构成积极所得—受控外国公司法制度的例外。

第二层:“同国家例外”

即使“打勾”规则被废除,爱尔兰公司之间的支付由于发生在同一个国家,可以适用税法上的“同国家例外”原则。这些公司之间的支付也不会被受控外国公司制度涵盖。

第三层:“生产活动例外”

一个公司不从事生产活动、但为生产活动中作出了实质贡献,仍可以构成“生产活动例外”。在此情况下,ASI由于作为与富士康生产合同的签约方,并进行了监督,应可以构成“生产活动例外”。

第五步:爱尔兰税务预约定价协议

AOE和ASI这两个公司和爱尔兰的税务局签过一个预约定价协议。内容是爱尔兰税务机关允许这两个公司按照公司的运营成本的8-20%视同应纳税所得额而不是按照实际销售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苹果公司整个的税务架构,与其产品哲学高度一致:极简主义!

善于利用规则,并把规则漏洞运用到极致。

3. 高额处罚

2016年,欧盟委员会反垄断监管当局要求爱尔兰向苹果 追讨过去10年来未付的总计130亿欧元(约145亿美元)税款及利息,爱尔兰与苹果公司签署的预约定价协议也被欧盟委员会宣布为非法。

早在2014年6月起,欧委会便开始针对爱尔兰等国可能存在的非法国家补贴政策进行调查。今年8月30日,欧委会裁定爱尔兰对于苹果公司的免税为非法国家补贴,并要求爱尔兰政府向苹果补征收上述税款。

但爱尔兰表示拒绝(好傲娇啊)为什么?

爱尔兰财政部表示:爱尔兰没有给过苹果任何特殊的税收优惠政策,欧盟起诉我们这样做了,但是我们认为欧盟搞错了,所以提起上诉,而且我们非常有信心能赢下来!9月7日,爱尔兰议会支持内阁上诉的决定。

欧盟有没有权力仲裁爱尔兰的征税是有争议的,爱尔兰和美国政府认为它没有这个权力。所以,现在还在打官司。

二、 BEPS行动计划

1. 苹果成为典型案例

根据苹果2015年财报数据显示,该公司2013年至2015年海外的税前收入分别为305亿、336亿和476亿美元,截至2014和2015财年末,苹果海外分公司的现金及其等价物(包括有价证券)分别为1371亿美元和1869亿美元。

包括苹果、谷歌 (微博)、Facebook 、微软 等美国主要大型科技公司,均在通过复杂的税制结构安排,规避税收负担,在海外囤积了大量的资产。

苹果案件正是当前跨国企业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典型案例。跨国企业利用国际税收规则存在的不足,以及各国税制差异和征管漏洞,最大限度地减少其全球总体税负,甚至达到双重不征税的效果,造成对各国税基的侵蚀,这被二十国集团(G20)称为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各国政府每年因此损失税收多达2500亿美元。

为了修改国际税收规则、遏制跨国企业规避全球纳税义务、侵蚀各国税基的行为。2015年底,G20领导人正式批准了经合组织发布的BEPS项目总计15项行动计划,这标志着一个世纪以来国际税收规则体系正在发生根本性变革。

2. BEPS行动计划内容

类别

行动计划

应对数字经济带来的挑战

数字经济

协调各国企业所得税税制

混合错配、受控外国公司制度、利息扣除、有害税收竞争

重塑现行税收协定和转让定价国际规则

税收协定滥用、常设机构、无形资产、风险和资本、其他高风险交易

提高税收透明度和确定性

数据统计分析、强制披露原则、转让定价同期资料、争端解决

开发多边工具促进行动计划实施

多边工具

3. BEPS的主要表现形式

一是规避纳税人身份,运用各种手段避免成为任何一个征税国家的纳税人。

二是在避税地或低税地注册公司并且无实质经济活动,运用各种方式将利润转移至避税地或低税地注册的公司。

三是利用跨国活动规避正常纳税义务,将利润留存在海外低税率的中间控股国并且居民国本身没有“受控外国公司(CFC)”条款或可摆脱CFC限制、减少投资来源国和被投资国的税基,导致双重不征税。

四是内幕交易,大规模跨国企业甚至可以利用自身的强大经济优势,与避税地或低税地国家或政府谈判,取得当地的纳税特权,达到少缴税或不缴税的目的。

由此可见,BEPS问题的产生是跨国企业与个别税收管辖区的政府联合“作弊”行为,合法地损害了国际税收秩序和其他国家的税收权益或税收利益。

被告:苹果+爱尔兰

原告:欧盟委员会反垄断监管当局

避税还是逃税?

谁能赢,就要看律师的水平了。

4. BEFS落实情况

《BEPS行动计划》公布以后,受到世界各国的积极响应,各国税务当局反应之强烈,动作之迅速,历史上比较少见,大大出乎OECD最初的预料,表明了各国政府的积极态度。

首先,许多国家采取行动,积极应对数字经济的挑战。欧盟委员会公布一项税收新规,要求自2015年1月1日起,包括电子书、音乐下载和应用下载等数字产品的增值税将不在产品提供商所在国缴纳,而必须在产品消费地缴纳,从而能够阻止数字产品提供商运用生产地进行避税。

2016年以来,南非、日本、韩国、澳大利亚以及新西兰等国接受并且运用了“数字经济遵循服务接受地征税规则”,即在企业到用户的(B2C)电子商务模式下,数字服务进口需要缴纳增值税。

2016年初,印度尼西亚政府提出,非居民互联网公司须在印度尼西亚设立分支机构。如此一来,该分支机构将构成常设机构,从而使印尼可对其所提供的数字化服务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

2016年8月9日,土耳其政府通过立法被赋予在数字经济领域引入新的预提税制度的权利。

面对数字经济的挑战,作为G20的创始成员国和2016年G20领导人杭州峰会的举办国,中国政府积极参与G20国际税制的改革,表明了中国作为负责任的大国的积极态度。

同时,多数国家在积极推进《BEPS行动计划》的成果转化。G20国家中,大多数国家都在结合自身国情,积极推进《BEPS行动计划》成果在本国落地。例如:欧盟最为积极,改革措施涉及12项行动计划。显然,欧盟旨在通过推进BEPS行动计划,使之形成一个高效、统一的反避税“集团”。(感觉苹果要凉凉)

三、跨国并购税务风险的管控

从实践来看,在“走出去”的过程中,如果没有做好充分的调研分析,没有健全税收风险评估和管理机制,中资企业在对境外企业进行收购或并购时,在并购后被当地税务机关调查,支付了巨额的补税,从而给企业造成困难。

宋宁老师建议,中资企业开展全球并购,一是要设定清晰明确的海外并购目标,二是提升海外并购重大税务风险识别能力,三是设定海外并购税务风险的防范机制。

1. 设定清晰明确的海外并购目标

(1) 并购环节:走得出、走得稳。合规的通道安排资金安全出境

(2) 运营环节:长得大,长得快。合理的税务筹划,不求像苹果一样极致,但要把税负降到最低

(3) 投资回收环节:拿得回、拿得多。充分调研分析、标的价值评估 、风险评估、法律保护等

2. 识别海外并购重大税务风险

企业在“走出去”进行全球布局时,需要更加关注“后BEPS时代”国际税收规则的新发展。从经营战略和税收策略(包括商业模式、融资安排、投资控股架构、税收合规遵从等方面)多维度提前筹划,从而避免不必要的税务风险和损失。

(1)不详尽的尽职调查

(2)不合理的融资架构

(3)不合理的海外投资结构

(4)并购协议不重视涉税条款

(5)并购后母公司未能对境外税务事项进行有效管理

总结,了解了苹果公司税务筹划的前世今生,“BEPS行动计划”的起因、内容、形式和落实情况,对于正在走出去的中国企业,有非常强的借鉴作用。一方面是在业务不断扩大过程中,同时也在良性利用不同国家税收制度的巧妙运作前提下,要对未来有所警觉。苹果这个案例有杀一儆百的作用。

我们国家也不是没有类似案例,在北欧开展海外并购时,由于过度做了税务规划被罚10亿美元,北欧是一个高税负国家新加坡公司税赋,为了避税,利用标的公司与新加坡公司进行关联交易,从而减少了北欧公司的税,10亿美元已经超过了并购额,如果是一个民营企业,这或将是致命打击。

由此可见,提升海外并购税务风险管控能力多么重要,并非找个中介公司就一蹴而就,操盘人缺乏税务风险识别和防范意识,或对全球形势了解不足,就会出现严重的决策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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