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小律观点 |【新加坡基金系列之八】新加坡的可变资本公司(新加坡公司注册章程)

在可变资本公司推出之前,新加坡基金的组织形式主要包括公司、有限合伙企业和单位信托。根据《可变资本公司法》的规定,VCC具有与公司基本类似的治理结构,包括股东、董事及管理人。持有许可内容为基金管理的资本市场服务牌照的主体;尽管子基金不具有独立于VCC的法人资格,但在清算时,每一子基金应与其他子基金分别清算。外国公司拟注册为的公司章程;

目录

一、VCC的法律特征

二、VCC型基金的结构

三、VCC的注册程序

四、外国公司转变为可变资本公司

在可变资本公司推出之前,新加坡基金的组织形式主要包括公司、有限合伙企业和单位信托。为了吸引更多的投资基金及外国资本进入新加坡市场,鼓励更多的基金管理人将投资基金落地新加坡,新加坡于2018年10月1日通过了《可变资本公司法》(2018)(Variable Capital Companies Act 2018, “VCCA”),推出了可变资本公司(Variable Capital Company, “VCC”)这一新的公司形式。

根据VCCA的规定新加坡公司注册章程,VCC成立的唯一目的是成为一个或多个集合投资计划的载体。VCC既适用于开放式基金,亦适用于封闭式基金;既可为独立实体(standalone entity),也可为伞型实体(umbrella entity);可以说新加坡公司注册章程,作为一个新的公司载体,VCC几乎是为集合投资计划量身定制。

一、VCC的法律特征

VCC本质上是一个公司实体,因此,与其他公司一样,VCC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持有资产及承担债务,并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与被起诉。需要注意的是,采取伞型结构的VCC下设的子基金并不具有独立于VCC的法人资格,VCC可为该等子基金或代表该等子基金行事。

与一般的公司相比,VCC的股份可以被灵活地赎回或回购,无需通过股东会决议,亦无需履行《公司法》规定的赎回或回购程序。但是,VCC赎回或回购的股份应为已实缴的股份,且该等股份被赎回或回购后,VCC应将该等股份注销。另外,在完成股份的赎回或回后,VCC的已发行股本(issued share capital,包括paid-up share capital和unpaid share capital)应相应缩减,即减去VCC为股份的回购或赎回而支付的对价。

根据《可变资本公司法》的规定,VCC具有与公司基本类似的治理结构,包括股东、董事及管理人。

(一)VCC的股东

VCC应当具有至少1名股东。股东享有以下权利,并以其出资为限对VCC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1. 通过获取、持有、管理及处置VCC的全部或部分财产,或行使财产上的相关权力或权利,从而取得利润及收入的权利;

2. 在公司的股东大会或其他股东会议上投票;

3.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VCC的董事

根据《可变资本公司法》的规定,VCC应当(1) 有至少1名董事为新加坡的常住居民,及(2) 有至少1名董事为VCC管理人的董事或其合格代表,两者可以由同一人担任。

VCC的董事应当由适格主体担任,《公司法》中对适格主体及董事权利的规定同样适用于VCC的董事,即除《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由股东行使的权利外,董事行使所有公司权利。同时,董事还应履行法定义务(statutory duties)和信义义务(fiduciary duties)等。

(三)管理人

VCC应当委任一名管理人负责VCC的管理和运营。VCC的管理人应当属于以下主体中之一:

1. 持有许可内容为基金管理的资本市场服务牌照的主体;

2. 注册基金管理公司(Registered Fund Management Company);

3. 根据《银行法》(Banking Act)持牌的银行、根据《金融监管法》(Monetary Authority of Singapore Act)许可的商业银行、根据《金融公司法》(Finance Companies Act)持牌的金融公司等;

4. 其他法律或监管机构规定的主体。

二、VCC型基金的结构[1]VCC载体既可用于设立独立基金(Standalone Fund),亦可用于设立伞形基金(Umbrella Fund)。

(一)独立基金

独立基金的结构通常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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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基金中,投资人作为VCC的股东,持有VCC的股份;VCC进行投资活动,并直接或间接持有资产。VCC必须具备1名可以从事基金管理活动的管理人,并根据需要聘请包括行政管理人在内的基金服务机构。

(二)伞形基金

伞型基金的结构通常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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伞型基金中,投资人作为VCC的股东,持有VCC的股份,该等股份可对应不同的子基金;VCC通过设立子基金进行投资活动,并通过子基金直接或间接持有资产。需要注意的是:(1) VCC的每一个子基金都要在会计与企业管理局ACRA(Accounting and Corporate Regulatory Authority, “ACRA”)处进行注册;(2) VCC的每一个子基金之间的资产和债务相隔离,且任一子基金的资产不得用于偿还其他子基金的债务;(3) 尽管子基金不具有独立于VCC的法人资格,但在清算时,每一子基金应与其他子基金分别清算。

三、 VCC的注册程序

与一般的私人股份有限公司一样,VC应在ACRA进行注册。根据VCCA的规定,任何个人可单独或与他人共同设立VCC,且应向注册处提交以下资料并支付注册费用:

1. VCC的公司章程等;

2. VCC的管理人及董事的名称;

3. 第1个财政年度的最后1日信息。

此外,VCC的董事或秘书应向注册处提交一份声明,承诺其已履行VCC设立的相关要求,且对VCC的股东及管理人员(officer,包括董事、秘书及指定的清算人等)已进行了身份验证。

在材料齐备的情况下,ACRA通常需要14日处理注册申请。

四、外国公司转变为可变资本公司

VCCA允许外国的法人实体以VCC的形式迁往新加坡,设立在新加坡以外的、由一个或多个集合投资计划组成的法人实体可以通过向ACRA申请,在新加坡注册成为VCC。申请人应向注册处提交以下资料并支付申请费用:

1. 外国公司在其注册地的公司章程的核证副本;

2. 外国公司拟注册为的公司章程;

3. VCC的管理人和董事的名称;

4. ACRA要求的其他文件。

需要注意的是,外国公司以VCC的形式在新加坡注册后并不意味着新设了一个法律实体,因此,VCC的设立并不影响原外国公司的存续,亦不影响该外国公司的资产、权利、义务和责任。并且,在外国公司完成VCC注册后,任何在注册前针对外国公司的法律程序同样适用于VCC。

注释

[1]图片引自于The VCC: A Game-Changer for Singapore’s Funds Industry,发布于新加坡MAS官方网站()。

基小律法律服务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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