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赫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淄博新加坡公司开户选择)

一、《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及专户开立、存储情况1、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2、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周村支行、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3、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周村支行、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赫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1761号文”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398万股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9.91元,共计募集资金23,764.18万元,扣除发行费用3,149.41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0,614.77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山东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和信验字(2016)第000082号《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

一、《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及专户开立、存储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淄博新加坡公司开户选择,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会同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分别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周村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周村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截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署日,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1、银行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

账户名称:山东赫达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51010154500004314

金额:截至2016年8月22日,专户余额为11,530.84万元。

2、银行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周村支行

账户名称:山东赫达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1603005129200310811

山东赫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淄博新加坡公司开户选择)

金额:截至2016年8月22日,专户余额为6,650.24万元。

3、银行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周村支行

账户名称:山东赫达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373899991010003118057

金额:截至2016年8月22日,专户余额为3,653.10万元。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约定如下:

1、公司已在专户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相关专户仅用于相关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招商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招商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招商证券的调查与查询。招商证券每半年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招商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招商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开户银行每月5日前向公司出具上月对账单,并以邮件形式抄送招商证券。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山东赫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淄博新加坡公司开户选择)

6、公司一次或者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5%(以较低者为准)的淄博新加坡公司开户选择,开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招商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招商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招商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招商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招商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招商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或者招商证券有权要求公司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四、备查文件

1、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周村支行、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3、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周村支行、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4、山东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和信验字(2016)第000082号《验资报告》。

特此公告。

山东赫达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一六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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